为保证基建处正常公务机动车辆(以下简称公车)行车安全,提高工作效率,规范车辆管理,厉行节约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基建处公车由综合科统一调度管理,原则上实行专人专驾。车辆应首先保证部门公务用车,本着“先重要后一般”的原则,合理调配。个人因私事或非业务范围不得使用公车。
2、成都市区及以外范围内的工作用车,原则上应由使用科室向分管处领导提出申请,批准后由综合科统一协调和安排。
3、驾驶员应准时出车,保证安全,做好行车记录。上班时间及有出车任务时一律不得饮酒,严禁酒后及疲劳驾车。
4、专职驾驶员负责按规定做好车辆年度审验、检修和日常例行保养工作。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,应通报综合科,然后向校车队负责同志报告,获批准后按学校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理。
5、公车执行任务后应入库或在指定地点停放,并做好防盗措施。双休日、节假日所有公车必须在处内或学校定点区域停放,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,须向分管处领导提前告知,车辆使用完毕,必须及时入库,并告知分管处领导。
6、综合科每月底对本部门公车行使相关数据和安全用车情况进行统计,报分管处领导和计划预算科,由计划预算科参照校车队津贴发放标准,计发驾驶员月津贴。
7、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、修订和监督执行。
8、本规定从2014年7月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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